【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6年,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给成都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共供应了370万元的设备。在2014年至2017年,成都公司支付了220万元货款。成都公司以产品有质量问题和没有收到上海公司供货项目的工程款为由拒付。
【案件经过】
接到案件后,我所韩律师团队经过案件分析研究,证据收集讨论发现成都公司所说的产品质量问题没有书面证据,上海公司主张货款的证据有买卖合同,签收单,设备安装调试单,只是增值税发票少开了50万。
2017年9月,韩律师受上海公司的委托,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11月开庭。在我们提供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成都公司妥协,愿意接受调解。在法院支持的调解下,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前,12月20日前,2018年1月20日前,2月20日前,3月2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30万元。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支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并且原告可以就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被告成都公司已经支付完原告150万元货款。委托人对本律师办案结果满意。
【律师办案总结】
1、如上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在上海法院起诉,可以节省不少差旅费的。
2、在调解书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对后面货款的履行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