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韩律师团队助力唐某收回1800多万工程款
[标底 : 1800万]
基本案情:
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工业园的渝成制鞋产业园招商中心和鞋材中心(H区)发包给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渝成制鞋产业因招商中心和鞋材中心(轴区)工程地基处理、土建、安装、装饰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3天;合同价格形式为以建筑物每平方米包干单价结算;签约合同价为包干价1430元/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为4848万元。付款周期为:(1)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到标段正负零后7日内,被告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暂定标段总价的25%支付工程进度款;(2)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到主体完工后7日内,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按暂定标段总价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按标段暂定总价的20%支付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将工程款付至标段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
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渝成制鞋产业园招商中心和鞋材中心(H区H1#-H9#)的全部施工内容交给唐某实际施工;该工程项目由唐某全权负责经营,资金自筹,独立核算,工程款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并承担超出控制目标以外的管理责任风险;工程管理、质量、安全、债权债务等均由唐某负责。
上述协议签订后,唐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按照协议约定和施工内容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了完全施工,且工程现已竣工,并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根据工程价款的结算,至2015年7月止,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唐某工程款18799206元。唐某多次要求其告支付工程价款,两公司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案件经过:
唐某通过网上找到我所韩律师咨询处理措施,韩律师经过合同分析研究认为:唐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要求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遂,唐某委托我所韩律师团队律师处理此案。
判决结果:
经过几个月的证据收集,案件讨论研究,以及开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
一、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工程价款18033638.52元;
二、四川某鞋材物流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401415.1元的范围内对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48元,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