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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付律师助力原告收回工程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标底 : 500万]

案情简介:
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与达州市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房产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向某房产公司交付了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并且精心施工。2016年12月17日,某房产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质检局的参与、监督下,合同双方公司与设计、地勘、监理等单位一致通过验收,质检局的领导当场宣布一期工程验收合法、合格。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A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义务,并保证了一期工程的顺利竣工且验收合格。某房产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尾款,也未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A公司因为资金被无故占用遭受巨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无果。
案件经过:
经过多处咨询比较,2017年9月,A公司法人张某和项目负责人刘某经过网上咨询预约,带上涉及该案已有证据材料找到我所合同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资深律师付律师寻求处理措施。付律师通过张某和刘某的案情介绍和合同审查以及其他证据的研究分析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期工程已经顺利竣工,并于2016年12月17日验收合格,但截止目前,已超过8个月时间,二期工程仍未启动,合同约定退还预交的二期工程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的条件成就,某房地产公司应于验收合格后六个月零5个工作日内退付,现在对方没有退付,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依据合同进行起诉要求退还,并且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遂A公司委托我所付律师团队负责处理此案。
判决结果:
通过付律师和团队几个律师的努力,2018年4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达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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