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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律师成功为农民工争取42万工伤赔偿

  [标底 : 42万]

【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6年7月23日

【案情简介】

郫县农民工李某在工地作业时,从7米多高的架子上掉下来,摔成六级伤残。从诉请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到申请工伤赔偿仲裁,两年多来,我所张律师一直在尽心尽力帮助李某,前不久,李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获得42万元工伤赔偿款。

【打工受伤致残】

2014年10月初,郫县农民工李某经人介绍,前往山西平定至郫高速公路工地打工,具体工作是安装风机。10月16日下午4时许,李某爬上高速公路隧道7米多高的架子安装风机时,一辆工具车驶来撞到架子上,李某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急救。性命虽无虞,但却落下残疾,李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寻求工伤赔偿无果,李某找到四川我所律所工伤部张律师,并委托了张师代理此案。

【确认劳动关系】

张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他首先帮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郫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雇主是具体承建平定至郫高速公路部分标段机电安装工程的一家自动化技术公司。虽然李某未与当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审理后确认,当事自动化技术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张律师帮助李某向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7月25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11月,郫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可自理。

【调解获得赔偿】

随后,我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5万余元,便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工伤赔偿。当事的自动化技术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是由于第三人交通事故所致,赔偿事宜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我所律师则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10月29日,经调解,李某与当事自动化技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42万元。

历经两次仲裁,两次审理,历时两年,李某终于获得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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