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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为蒋某危险驾驶罪成功免刑

  [标底 : 未披露]

【委托时间】:2017年8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4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文翁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文翁路与金盾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酒测仪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9毫克/100毫升,后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验,经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88.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2017年8月27日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蒋某及家人找到了我所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黄轩律师,并委托黄轩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经过】
   黄轩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指派了我所专业刑事团队石婷婷律师团队办理此案,经过团队分析研究案情,证据收集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最终经过石婷婷等律师的努力,青羊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到岸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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