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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为李某强奸罪成功辩护最低刑

  [标底 : 未披露]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17年月1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谢某家人委托了我所刑事律师代理办理此案。
【办案思路】
通过我所刑案案部律师团队对此案进行分析研究,证据收集,我所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李某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出示了收条,谅解书,证实李某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赔偿6万元,被害人对李某,强奸,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来了谅解,并且李某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中有正当防卫的情节,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采纳了我所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强奸罪有期徒刑9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
【相关法条】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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