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5日,原告吴**与被告白**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协议到期日归还本金,按季初先付利息,借款之日扣除第一季度利息,月利率2%;到期未按时支付利息,本、利同按季计复息。后原告吴**分别与甲、乙二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甲、乙分别向白**转账70万、30万元。同日,白**向吴**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吴**借款70万元、30万元欠条。2015年2月1日,**公司向吴**出具承诺函载明:**公司对白**向吴**所借本金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办理】
在借贷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主张欠款是第一要务。从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协议》及出具的几张收条来看,双方的借贷关系较为明确。代理律师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出具代理意见: 关于本案所涉纠纷是企业间借贷纠纷还是自然人间借贷纠纷的问题。 第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首部明确记载了借款人是白**,出借人为吴**,未记载借款人是**公司。该借款协议落款处出借人、借款人一栏签字的也是吴**和白**个人,并非是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第二,白**出具的借条也明确了本案借款人是白**,出借人是吴**。白**出具的几张收条都载明了收款人是白**个人,出借人是吴**,且上述收条均未加盖**公司的公章。 第三,**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均明确是白**向吴**借款。 综上本案所涉纠纷是吴**与白**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企业间借贷纠纷。吴**出借款项给白**个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吴**已将借款交付给白**,白**未按约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吴**根据合同有权要求白**清偿该笔借款和利息。 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公司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偿还原告100万元欠款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